一为什么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协议离婚未成是无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准确来讲,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协议离婚不成,都可以反悔!
更通俗地说,若夫妻双方打算和平分手,约定协议离婚(去民政局或者法院协议离婚),并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以后有一方不同意了,起诉到法院去了,变成了诉讼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之前签的这份“财产分割协议”就不作数了,无效!
二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该怎么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比如全部财产AA制(你是你的,我是我的,各部相干)、部分财产AA制(一部分财产分明,别的属于共同财产)、全部财产共同所有。
其实就是夫妻间“分财产但不分家”的情形而已!一般而言,这三种情形下,这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出现的概率很大:
1.在男方被抓奸时;
2.女方感觉婚姻在破裂的边缘时;
3.夫妻双方有意识的要区分开夫妻财产,即“分财产但不分家”
这两种协议的本质区别在于:
1.“离婚协议”在内容上能体现双方有离婚的意思
“离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为了离婚的协议,能体现双方有离婚的意思,一般会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
2.两者关于生效条件的约定不同
如果是“离婚协议”,一般都有类似于“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的条款。而如果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就不会这么约定了,最常见的就是“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这种形式了。
3.不要被协议的名称迷惑,核心还在内容
记住一点,无论将协议的名字叫做什么,这都不是事,关键还得看你们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内容决定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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