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案子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注册在上海,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当员工提起仲裁时,单位提出了管辖异议,源于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仲裁由上海仲裁委管辖。贾律师认为,此约定应属无效。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本案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一、劳动合同有着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质
约定管辖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经济)利益为目的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有着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质即: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目的,不适用约定管辖。
二、约定管辖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
此约定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且劳动仲裁应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更合理。
三、退一步来讲仲裁不予受理,劳动者直接去法院起诉更快
劳动争议的管辖,应该以方便员工仲裁为第一原则。劳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属于一种选择性的条款,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员工可以遵守,也完全可以不遵守。那么当发生类似纠纷时,员工应该怎么办呢?其实员工们大可大胆地从仲裁机关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即可。不用担心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也不必在意劳动合同中的类似条款。
综上,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如认定有效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因此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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