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章争夺(法定代表人VS公章控制人)。“人章争夺”的情形是指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两者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案例:某贸易公司诉祁某、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祁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贸易公司诉请要求祁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余万元、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置业公司出现两名委托代理人祁某兄长祁某某和律师罗某分别持不同的授权依据代表公司应诉,且所提交的答辩意见完全相反。祁某某的授权依据是由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签名的委托书,罗某的授权依据是加盖置业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前者认为,法定代表人祁某曾将公章交给案外人秦某,委托其管理公司,后撤销了委托,但秦某拒不交还公章,公司已通过公告方式废止公章,故法定代表人应代表公司意志;后者则认为,法定代表人祁某已涉嫌犯罪被刑事羁押,故其签署的委托书效力不能确认,公章才能够代表公司意志。该案即为 “人章冲突”问题,因公章仅反映公司的授权,本身并不能当然代表公司意志,而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机关,是公司意志的当然代表人,故持章人罗某在没有公司有效授权证明的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祁某某有权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律师分析:
不论公章是否经工商备案,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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