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王先生和张小姐经人介绍发展成为恋人,随后开始租房同居生活。两人同居没多久就商量着买房,王某为此陆续给张某1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并以张某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房屋贷款,每月给张某18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房屋产权落在了张某一人名下。谁知,这段关系仅仅维持了两年半就以分手告终。分手后,王某向张某索要购房款,张某拒绝,于是两人为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并闹上了法庭,王先生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
涉诉房屋归被告张某为宜,张某给付王某房屋补偿款110000元;因涉诉房屋尚有贷款123891元未还,该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平均承担,每人61945元。但房屋归张某所有,贷款也在张某名下,最好由其全部偿还,与张某给付王某的110000元补偿款相互折抵后,张小姐还应该给付王先生48054元。
律师分析:
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是:该涉案房屋是双方共有还是张某个人所有。通过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王某和张某在同居生活的基础上,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结合王某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王先生曾多次向张小姐支付过欠款用于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张小姐虽辩称是个人出资,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因而该房屋可以认定是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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