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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共有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作者:贾燕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4次举报

案情概述:

徐某与李某于2010年9月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谁名下由谁承担。在离婚前某商场就李某拖欠租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处解除租赁关系,李某支付拖欠房租。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支付上诉债务。2011年8月,李某去世。后商场就李某未支付债务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承担清偿责任,但徐某认为该笔债务未李某个人债务,不予承担。

法院判决:

许某需对李某拖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虽然许某某与李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债务在谁名下,就由谁偿还,但根据婚姻法律相关规定,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之间具有效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夫妻双方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许某某与李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在他们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不能对第三人即商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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