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是否有权复制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
案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范某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规定,范某作为一得阁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但其要求对公司会计帐簿进行记录的请求,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对会计账簿进行记录。
案例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夏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复制,但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仅限于查阅,故夏某请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认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现王某认为其有权摘抄和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 关于股东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协助行使知情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郁某与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郁某为了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使知情权,当然可以自行决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其进行查询,且其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并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案例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某发展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认为,“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自费聘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在高速合作经营合同、章程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作为合作经营企业的股东期间的帐簿进行审计”。
案例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沈某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认为,“鉴于饮服公司成立多年,会计账簿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被上诉人要求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行使账簿的查阅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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