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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需对知情权行使的"6W"要素作出具体规定,避免知情权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作者:贾燕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2次举报

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应当享有股东知情权,若在公司章程中未具体规定能够落地执行的措施,说的再好的应然权利也不能得到切实的实际履行。贾律师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必须遵循“6W”原则,在章程中载明行使的“What(内容)、(地点)、When(时间)、Who(人物)、Why(原因)、How(方式),否则该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股东查阅权行使的内容(WHAT)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对于前述文件材料股东仅有权查阅,无权复制。

对于查阅的行使方式(HOW),股东查阅过程中禁止进行拍照、全文摘抄等实质上构成复制的方式,但股东有权对有问题和疑问的内容进行简要记录。

对于查阅的时间(WHEN),股东每次要求查阅的账簿资料不得超过二个会计年度,股东每次进行查阅过程的起止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股东查阅过程中对于每一份账簿材料,原则上只能查阅一次,提出再次查阅的须在第一次查阅后当天提出。

股东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协助查阅(WHO)。自然人股东本人必须在场的情形下方可委托律师或会计师进行查阅。对于委托的律师或会计师,应当向公司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手续,并不得有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有损公司合法权利的情形,辅助查阅的会计师或律师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会计师应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应有律师从业职责,会计师和律师的总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股东查阅的地点()统一规定为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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