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独一代年轻父母因工作繁忙,请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帮助甚至代为抚养第三代成为普遍现象。那么,“带孙子”是老人天经地义的事,还是一种可以化为货币的劳务呢?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李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其父母,给原告子女上了一堂如何履行好自己义务与担当的法治课。
原告黄某某是被告黄某的父亲,被告黄某与李某是夫妻,被告夫妇先后生育了三个小孩,第三个小孩出生后,两被告即外出打工,将三个小孩丢给原告抚养和照顾,期间两被告都没有寄过抚养费回来,过年过节回来,对小孩抚养费也只字不提,至今,最小的孩子也都15岁了。
最紧要的是,两被告对原告抚养孙子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对原告的态度极其冷漠,在原告为带孙子忙碌之时,不但不心存感激反而嘲讽原告,于是原告愤而诉至陆川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三个小孩的历年的抚养费。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多次到被告家,但两被告一听起诉即离家外出。主审法官又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并与两被告多次说明,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小孩是其法定义务,作为爷爷如果他愿意,也可以帮助父母抚养小孩,但不是他的法定义务。且多年来,两被告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是错误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父母年老时,作为儿子儿媳,也应该孝顺、赡养的父母,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要父母养。法院在庭审并作出调解劝说仍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
律师分析:“带孙费”叫板所谓的天经地义
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具体到本案,原告黄某某的儿子和儿媳对三个孩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作为爷爷的黄某某对三个孙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在两人外出打工期间代为抚养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原告黄某某有权要求儿子和儿媳支付“带孙费”。
索要“带孙费”只是对老人劳动的一种价值认可,老人给子女带孩子本就不是天经地义的。不论从法律层面上讲,还是从道德范畴上说,老人都没有责任和义务来帮助子女带孩子的。老人帮子女带孩子,纯属情感自发、亲情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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