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不还的经典案例
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直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并非一概按照24条裁判,符合情况的仍然会按照规定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夏梦海与熊利、王荷荣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0)浙商外终字第76号
【要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王荷荣长期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且出借人夏梦海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熊利与王荷荣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荷荣的个人债务。
二、陈甲与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1)嘉盐商初字第159号
【要点】借款人张甲存在赌博恶习,曾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在此情况下,出借人陈甲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甲的借款是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情形。故法院认为该借款为借款人徐兴中的个人债务。
三、陈仁木与孔恒超、俞叶红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4)杭萧商初字第856号
【要点】被告孔恒超向原告陈仁木借款前后,其家中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财产,反而被告孔恒超在借款后到澳门赌场参与了赌博,并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故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应按被告孔恒超的个人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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