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作用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从作用上看,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发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交易事实的证明材料。
一、仅凭发票能否证明交易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上述规定表明了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法院应根据实际出发,结合个案情形,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因为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本身并非买卖合同。
二、卖方未按合同开具发票,买方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1.双方合同未明确是否开具发票
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供需双方为了获取货物服务以及价款。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合同主义务,而是附随义务。
卖方不开具发票,但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买方不得仅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付款。
2.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应先开具发票
对此,现有大多数判例仍然采取上述“附随义务”的思路,未开发票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但开票时间应作为应付款的起算时间。
三、卖方拒开发票,是否可起诉要求开具?
现有判例并不支持此项诉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四、因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应出具发票而未出具的,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