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规:合同约定地址可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啦~
9月13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相关内容。
新规明确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一、法院常用的几种送达方式
送达是一项基础的诉讼制度,根据民诉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被告进行的第一次有效送达是一个重要问题。实践中常用的送达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直接送达
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除要求其签收送达回证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只要当事人签署了确认书,一般情况下后续诉讼程序的推进就少了一个重要障碍。
2、邮寄送达
根据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即司法专邮)。
3、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拟制送达方式,即按照正常程序不能有效送达,则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不论被告是否看到公告的诉讼文书,都会产生已经有效送达的法律效果。
二、协议方式明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是否可行?
以上几种送达方式中,无论哪一种,都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常规动作,也基本是固定选项。而在实际信用卡纠纷案件起诉过程中,起诉后,被告拒绝签收等不能以正常途径送达时,最后只能选择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除费用(如《人民法院报》送达公告费一般价格为260元,判决公告费为300元)外,最主要是周期较长,增加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
为此,最高院在此次《通知》中明确,当事人在基础民商事合同中就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进行明确约定,只要邮寄至指定地址即视为送达,以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约定地址信息进行邮寄送达。这一条款也被称为“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措施。如此一来,也大大减轻了法院的送达成本,减少了送达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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