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法院可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相较于传统的诉讼程序,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摒弃了漫长的诉讼流程,大大节省了催收成本。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后经公证的各类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下面贾律师通过对所涉法律条文进行整理,全面认识一下公证债权文书及其执行中所需注意的问题。
一、公证债权文书
全称: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适用范围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一)首先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办理债权文书公证。
(二)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三)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四)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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