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能否在不追加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呢?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能否执行?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不得认定案外人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时,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即根据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和表面证据来判断权属,对于配偶名下的财产,比如登记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只能认为系配偶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得执行。
第二种看法认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执行一半。但配偶可以民诉法第227条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其名下的财产系婚前财产或者父母单方出资购买或者按份共有等等。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等,只要能认定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就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资权利的充分救济。
第三种看法认为,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能否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配偶对于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同意执行的,毫无疑问,可以执行。
总之,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实际权属状况较为复杂,除了可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之外,还可能是一方财产或者按份共有财产。要准确确定权属,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因此,遇到此类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9年 (优于55.75%的律师)
38次 (优于96.45%的律师)
264次 (优于99.53%的律师)
19871分 (优于97.6%的律师)
3小时内
298篇 (优于99.8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