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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抚养费常见法律误区及提示

作者:贾燕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1次举报

抚养权、抚养费常见法律误区及提示

误区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定判给母亲

根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条件优越一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意见。但上面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还是要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误区二、抚养权确定之后就不能变更

抚养权确定后,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发生虐待子女、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形,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父母另一方申请变更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误区三、对于非婚生子女不用给付抚养费

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婚恋观开始变化,婚外性行为逐渐增多,也引起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在我国呈现增加的趋势。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

误区四、婚姻存续期间不用支付抚养费

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仅属于道德范畴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此时若发生抚养费发生纷争,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可诉至法院请求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误区五、支付抚养费后,其他费用一概不用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夫妻离婚后,对于确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且在负担能力之内的课外辅导费,抚养一方诉求另外一方支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的幸福。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有利条件是父母、社会的职责所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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