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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你真明白吗?

作者:贾燕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81次举报

酒店式公寓你真明白吗?

到底什么是酒店式公寓?

早在2012年,上海市规划局就对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楼做出了概念解读。

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公寓属于居住建筑,土地使用分类为住宅用地,房屋用途为居住,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酒店式公寓的特殊性在于酒店式的管理,但其本质上仍是住宅,属于限购范围。

公寓式酒店:公寓式酒店属于旅馆建筑,土地使用分类为商服用地,房屋用途为旅(宾)馆,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公寓式酒店的特殊性在于按照公寓式或者单元式房型进行设计建造,但其本质上仍是酒店,不属于住宅,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分套销售。

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办公楼属于办公建筑,土地使用分类为商服用地,房屋用途为办公,土地用途按照商业用地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用途按综合用地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具体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公寓式办公楼的特殊性在于建筑结构上是按公寓式或者单元式进行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适合向小型企业出租、出售,但其本质上仍是办公楼,不属于住宅,不属于限购范围。

商住公寓往年政策回顾

类住宅自2010年限购限贷后一直活跃在房产市场,尤其是每一轮调控升级后,投资资金积极介入迹象明显。2016年表现更为突出, “3.25“政策后掀起一股热潮,全年交易量环比增加超6成。

2013年12月上海市住建委发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明文规定:酒店式公寓房屋用途为居住,属于住房限售范围;公寓式办公楼房屋用途为办公,公寓式酒店房屋用途为旅(宾)馆,公寓式酒店严禁分套销售。

同年12月,上海市住建委在《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中指出:酒店式公寓为非居住类房屋,并将此作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标准。

2015年4月1日上海实施《关于加强公寓式办公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将公寓式办公建筑定义为:“带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单元式办公建筑”;其建筑控制要求为:每一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层高不大于4.5米。仍有商办项目采取先验收,在隔成小单间的做法。

2017年1月6日,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自1月6日起,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商业办公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在此期间暂停此类项目的网上签约。

住建委将重点核验单元式办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凡《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可建公寓式商业办公(即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明确),以及出让合同约定条款与许可内容存在不一致的项目,暂停受理项目销售方案备案申请。

517日下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其中,影响购房者利益的意见有:

已交付入住的

·从严管控,相关信息记入房屋交易登记信息系统

·开发企业和业主承担整改责任以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各区要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不得在人口户籍、入学、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参照住房执行

·未按照规定整改存在插层等违法建筑的,在房屋登记时予以注记,限制交易

已售未入住的

·要按照商业办公房屋功能进行全面整改,由相关部门联合验收,不符合商业办公要求的,不得交付,不得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

·对销售中开发企业存在误导行为的,要支持购房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整改符合规定的项目中有剩余未售房源的,可继续按商业办公房屋对外销售,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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