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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及权利救济

作者:贾燕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04次举报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及权利救济

、无权处分的概念、特点及形式

(一)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即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那么,无权处分合同,就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二)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如租赁、抵押、转让等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三)类型

  我国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主要包括:出卖(转让)他人的财产、出租他人的财产、抵押他人的财产等行为。

、现阶段审判实务对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处理

近几年,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中,涉及无权处分行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亦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此类现象更为普遍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的棘手矛盾,人民法院适时地颁布了新的《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非常明确的认定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同时,为了平衡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该《解释》也明确了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三、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缔约时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因此,一旦违约则必然会承担违约责任,必存在违约救济。故《解释》第25条至第31条均规定了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减、免情形。

根据《解释》的上述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救济方式:

1)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贾律师结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物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适用《解释》审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合同依然无效。

  (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在物权效力待定。用房屋买卖合同举例,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发生变更的无权处分合同,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认可或者同意,否则买受人无法取得物权,为了保障权益减少损失,买受人采取救济的方式就是请求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物权权利人的救济。《解释》只对买受人的权利救济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明确物权权利人的救济方式。贾律师认为,因为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对物权权利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造成了对权利人财产的侵害,符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故物权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出卖人和买受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形。

1、被无权处分的财产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动产实际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此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即出卖人)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2、被无权处分的财产尚未发生物权变动。此时,出卖人与买受人仅签订了买卖合同,物权权利人采取的救济方式有以下几种:

  (1)要求处分人、占有财产的买受人返还财产,即追回对财产的控制权,若因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亦可主张赔偿损失。

  (2)要求处分人赔偿损失。权利人仅要求处分人赔偿损失的,可以视为权利人变相地认可了处分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因合同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从效力待定状态变为有效,自然取得了标的物的完全物权。

  权利人主张权利自然也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方面督促权利人主张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地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时,无权处分人或者买受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买受人因此消极地取得了财产的完全物权。

)、法院需向当事人释明,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解释》第27条明确规定了法院的释明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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