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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的30大事项汇总!(下)

作者:贾燕律师时间:2017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8次举报

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的30大事项汇总!(下)

21.股份有限公司创设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实行的是任意主义而非强制主义,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是否采纳该投票制度。

 2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章程可以规定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比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前的通知义务等。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公司法》第148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能否将资金借贷他人、贷款数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以及交易类别、交易金额等。

 26、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

《公司法》第16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7.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所持股份来分红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不得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8.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和程序、适用简单多数决还是绝对多数决等事项。

29、公司解散条件

《公司法》第180条第1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则公司解散。

30、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以及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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