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的30大事项汇总!(中)
1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副董事长非公司必设职位。为了避免公司经营管理权力过度集中,可以设副董事长分散董事长的职权。
1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限
《公司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决议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的影响。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需要公司章程做出详细规定。包括董事会的最低参会人数、董事会决议的依据、董事表决权的排除(涉及关联交易、竞业禁止的董事不得参加决议事项的表决)。
14、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职权
《公司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6、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7、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53条第7项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会引入新的股东。其他股东可能对于新股东并不了解、信任。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了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排除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权利。这两种制度设计平衡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不过,法律也允许股东对股权转让自由约定,以满足公司个性化的需求,实现股东的意思自治。股东如果希望自己灵活退出或者限制其他股东退出,可以仔细设计章程中股权转让的规定。
1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仅限于财产权的范围。继承法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关系,并没有做出规定。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要成为公司股东,不仅需要出资,还需要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如果不希望股东身份被继承,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已故股东的继承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需要注意的是,该限制条件只能限制股东身份的继承,不能限制继承人享有的股东权利。
20.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章程可以对重大资产的认定标准、同意转让重大资产是简单多数决还是绝对多数决等事项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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