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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家政服务公司胜诉,驳回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1日 13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英与被告上海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被告上海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x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是月嫂,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原告至今在职,但被告未依法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持续性在被告处工作,不受被告管理。被告只是原告和雇主的中间方,原告通过被告处平台接单,接单之后由雇主支付报酬,被告从中抽取佣金。被告向原告的转账并非是工资发放,而是代雇主向其支付报酬,有三方居间合同为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住家月嫂工作。被告在其微信“xxx月嫂交流群”中发布客户的月嫂需求信息,原告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接单后,原告需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其中显示,原告是受雇佣方,被告是居间方。被告与雇主进行结算。

  另查明,肖x琳向原告支付报酬情况如下:2021年9月12日转账5,000元、2021年10月29日转账5,769元、2021年11月24日转账15,769元、2022年4月19日转账20,000元。

  2022年8月8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249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嗣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于2022年4月17日在客户家中摔倒受伤。另外,原告陈述群里大家抢着接单,不接单没有工资,接单的话,26天工资是10,000元,不足26天,每天按照10,000元÷26扣钱。被告确认26天报酬是10,000元,但辩称并非如原告所述每月固定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客户对于月嫂的需求信息后,原告根据其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单,原告对于是否接单有选择权,显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所应有的人身隶属性关系。另外,原告选择接单后,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客户(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其中也清楚地载明其与客户之间是雇佣关系,而被告仅是居间方。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x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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