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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谷某、李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发布者:陈云华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501人看过


成功案例 

——徐某诉谷某、李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离婚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

1.以不动产登记为先: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所有人;

2.离婚协议签订履行在先,债务形成、法院查封措施在后,不存在通过离婚行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

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简要案情】

谷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两离婚,离婚时约定三套房中一套期房(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2015年4月27日李某办理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2016年1月,徐某以谷某2015年向其借款35万元未还为由,起诉谷某要求偿还,后又以借款实际发生于谷某离婚前为由,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查封涉案房产。

民间借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的借款事由实为谷某离婚后欠李某的玉器折价款,判决驳回徐某对李某要求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后徐某申请再审仍被驳回

由于一审法院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未解封涉案房产,李某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徐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谷某与徐某因玉器产生债权债务虽发生在谷某离婚之后,但当时李某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涉案房产是谷某与李某婚后购买,首付款的一半是谷某的责任财产判决在50%房屋首付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范围内对李某名下该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元月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停止执行涉案房产。

【简要评析】

本案中,李与谷离婚协议签订、产权登记时间在前,徐某金钱债形成法院查封时间在后,不存在李与谷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问题。涉案房屋自双方离婚协议生效后时就不再是的责任财产。涉案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就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权属,建议尽快先行排除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之障碍,并及时要求另一方协助办理变更登记。若其不予配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

本代理人代理此案,前后三年时间,民间借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本以为胜诉后可以要求将其名下房产解封,但未获准许,无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胜诉,李名下的房产才得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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