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阴阳合同”?其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签订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其常常出现在建筑施工合同与二手房买卖合同之中,在日常生活中,以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居多。“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看了如下这个案例,阴阳合同你还敢签吗?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商定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简称为“国五条”。在“国五条”及其细则中,个人住房转让“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税”,被看做是调控“重锤”。二手房买卖要交税本是国家政策规定,可偏偏有人想要耍一些小聪明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房主卖房避税不成,反而房款也差点要不到。
原告在出售自己的二手房时,为了少缴税款,在与被告(买方)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成交价格为“房屋200万,车库18万”后,又与买方协商,故意签订了一份“低价合同”,在其中约定“房屋1163260元,车库13万元”。本想借这样一份阴阳合同避税,没想到弄巧成拙,正因为有了这份“低价合同”,被告在支付了152万元后,就不再支付后续的任何房款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因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所引发的纠纷,被称为阴阳合同纠纷。实践中,类似于本案的阴阳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由于先后多份合同在成交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不一致,当交易双方就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究竟应以哪份合同为准,究竟哪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本案中也是如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正式合同中,双方对每一笔房屋转让价款的金额以及付款时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及费用的承担等相关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而在另一份“低价合同”中却没有约定此类条款,不符合订立合同条款的要件;
其次,被告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而“低价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被告实际上是按照正式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的,实际履行的是正式合同;
再者,原告主张被告已经支付了152万元,被告自认其支付了137万元,但无论根据哪一方的主张,被告所支付的款项都已经超出了“低价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及车库的总价129236元,与常理不符,同时,两份合同约定的价格在两天的时间内从200万下降到1163260元,显然非因合理原因,被告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因此,综合以上证据情况,法院认定,“正式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低价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串通为避税而签订的,低价合同无效。而正式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正式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很多人都认为,签订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可以带来一定的利益,然而恰恰相反,阴阳合同给买卖双方带来的,是双方受到的违法处罚的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其实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可见一斑。不仅会引起合同履行标准的纠纷,面临不能收齐全部款项的风险,而且还会面临行政或者刑事的处罚,阴阳合同着实签不得。
即使冒着如此的风险签订的“阴阳合同”,在某些地区也未必能奏效。在“国五条”沈阳版细则出台后,由于将严格执行房屋评估价格,“阴阳合同”也失去了意义,因为如果“合同上的价格过低的话,就将按照评估价格缴税,如果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则按照成交价格缴税”。
沈阳的细则为解决老百姓签订“阴阳合同”以致少缴税款,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解决阴阳合同的问题,除了司法部门应当综合各项证据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何以外,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的性质、位置、建成年代等因素,确定多层次的商品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使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大致相当,从制度上杜绝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对于出售自有住房的,全面核查房屋原值,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各个方面多管齐下,避免阴阳合同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诚实信用是经济交往的根本,不仅买卖双方要信守约定,对国家利益也不得侵犯。税收的根本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人都离不开税收带给我们的福利。签订阴阳合同,损国不利己,如果阴阳合同之风大盛,对于整个市场和国家财政都会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每个公民和市场主体在交易的过程中,都应当转变想耍小聪明避税的思想,诚信交易,才能使自己避免风险,也使市场运行更加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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