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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全赔”应成为全国适用指导案例,你怎么看?

发布者:陈云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478人看过

近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7年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其中一个案例是银行卡盗刷案件,法院判决银行全赔。


案情如下:

邱某向甲银行申请银行卡一张,并申请了短信通业务。2014年6月28日至6月30日间,邱某的银行卡在广东被转账、取现计8万多元。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支行赔偿存款损失8万余元。


法院认为:

依据甲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邱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涉案银行卡被异地转账、提现的行为属伪卡交易。甲银行无证据证明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邱某过错所致,而对于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存在过错,故判决支持了邱某的诉请

这就是说,对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只要持卡人没有过错,银行全赔是一个标准答案。上海二中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意味着该判决将成为上海10个县区判决的标准。


关于银行卡被盗刷的官司,近年来的判决走过了一个“之”字形


第一阶段是,普遍判决银行和持卡人共同分摊赔偿责任。


曾有新闻报道,深圳市福田法院曾在相同案件中判银行担责50%;东莞市中院则在类似案例中判银行承担70%的责任;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曾判定银行承担80%的责任等等。


后来,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全赔几乎成为统一的判决标准。


最近的例子就是,2016年8月26日0:19 至0:22,南京市民季女士银行借记卡账户被消费四次,合计金额2543890元。季女士也将借记卡的发卡行告到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今年2月,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25.4万元。


不过,即使在今天,还是有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这样的情况表明,对于银行卡盗刷纠纷的审理判决,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准。


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但面对相同的法律和相同的事实,还是应该有相同的判决结论。这里对案件的判决,不存在修订法律的问题,也不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司法解释,其实质就是一个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和执行问题。解决的办法既不需要修订法律,也不需要进行司法解释,而应该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发布指导性案例就是一个具体的操作方法。


关于银行卡盗刷案例的发布,全国最早的应该是贵州省。

2014年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几起典型案例,刘先生银行卡被盗刷案就是其中之一。贵州市民刘先生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被盗刷189万余元,刘随后起诉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分行,贵州高院的二审判决否认了一审法院责任分摊的判决,决定由银行负全责。同时,贵州高院通报此典型案例,今后全省同类案件可以此作为参考、标杆,统一类似案件的执法尺度。

现在,上海二中院就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判决发布指导性案例,其目的当与两年多前贵州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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