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佳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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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调解结案,免除被告经济损失

发布者:沈佳鹏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5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及案件结果

  原告:徐某

  被告:张某

  案件性质:名誉权纠纷案

  案件结果:通过调解结案。通过律师对于案件诉讼利弊的分析及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不再追究原告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案件简介

  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2日原告受单位指派到广州开会,2016年11月24日原告受被告的邀请到了被告在广州的家里做客,并在被告家住了一晚。第二天在被告的陪同下一直逛街到下午约十六时,后被告送原告到广州省汽车站搭车回了南雄。至2017年1月24日,被告回南雄市后找到原告,说其家值三万多元的金银首饰丢了,怀疑是原告在其家做客期间有偷盗行为。原告当时便申辩说没有拿被告家的任何东西。被告其后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发布言论,称原告在其广州的家中住了一晚就偷了她家值三万多元的金银首饰。原告曾多次劝阻和制止被告的行为,也曾向南雄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报案,但被告依然坚称原告存在偷盗行为。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污蔑,两人许多共同的朋友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的损害,也使得原告的朋友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

  三、律师观点

  被告张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本律师经了解得知,被告确实存在在微信群里发表怀疑原告盗窃的言论,发布相关内容的微信群中,算上原、被告一起共为5人。本律师通过相关事实的分析,在法庭上针对被告的行为,做出以下分析:

  1、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只是微信聊天的截图,截图只显示出了聊天人的头像而没有显示微信号与身份证号,相关言论是否由原告作出的真实性有待考证;

  2、发布相关信息的群是一个只有5个人的朋友群,在这种参与人数极少的社交平台,即使被告真的发表怀疑原告盗窃的言论,群里的人因为彼此熟识,一般不会因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没有证据的污蔑而判断一个人的品质;

  3、即使截图的内容确实客观存在,其危害程度也不必然导致被告的社会评价极度降低,由于发布相关信息的群除了原、被告外只有3个人,即使这3个人因此纠纷而对被告评价降低,也不至于被告的社会评价会因此降低;

  4、原告称,“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以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

  由于原被告曾是朋友,本律师建议双方接受法院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就相关言论对被告道歉,被告不再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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