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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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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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未经授权用“专卖店”招牌构成侵权

发布者:许国喜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经销代理 |1909人看过

九牧厨卫有限公司享有“JOMOO 九牧”“JOMOO”等“九牧”系列商标,在卫浴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近年来,九牧公司调查发现,锡城某家装市场内的不少卫浴经销商都在门头上标注“九牧专卖店”,或将“九牧”系列商标单独、突出使用在店招上,九牧公司认为该些经销商的做法破坏了九牧公司的营销体系,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故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这些经销商起诉至无锡滨湖法院,请求判令拆除门头并赔偿损失。

作为市场经销商的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都是正品“九牧”卫浴商品、从未卖过假货,而且其店面门头突出使用“九牧”,一方面是在给九牧公司打广告,另一方面也是根据九牧公司地区总代理商的要求进行装修。

法院审理认为,经销商在销售九牧公司产品过程中,为指示、说明其所售产品的来源,可以标注九牧公司相关注册商标,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涉案经销商将九牧公司系列商标单独、突出使用在门头上,或打上“九牧专卖店”的旗号开展经营活动,在于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超过了向消费者说明或描述其所经营商品来源的合理限度,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经销商系九牧公司经营或授权经营,从而产生关联关系方面的混淆。虽然涉案经销商可能销售的是正品九牧公司产品,但其未经授权,在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九牧”系列商标仍属侵权行为。最终,鉴于涉案经销商已主动拆除门头,双方达成调解,涉案经销商向九牧公司赔偿部分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经销商销售产品时应合理使用产品商标。经销商销售正品,但在店面上使用所售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否侵权,是经销商的困惑之处。通常,经销商销售产品时合理使用产品商标,叙述性地表述其销售产品来源的事实,这种使用方式不应被法律所禁止,亦符合交易惯例。但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将所经销产品的商标单独、突出使用在店铺门头上,属于超过合理限度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形,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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