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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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阻挠探视女儿 母亲一纸诉状夺回抚养权

发布者:许国喜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90人看过

赵女士和王先生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女儿小萱还小,双方在离婚时,也对女儿的抚养问题作出了约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女儿小萱随王先生共同生活,赵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在不影响小萱上学、生活的情况下,赵女士可以随时通知王先生探望小萱。

可是在之后的时间里,赵女士每次联系王先生看望女儿,王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有时候赵女士一个月只能看到女儿一次,甚至几个月才能看到一次,且每次时间短暂。这样的情况让赵女士难以忍受,最终,她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先生协助自己探望小萱。法院虽然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但王先生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消极协助赵女士探望小萱。

2018年3月,赵女士再次来到泗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之后在执行法官的陪同下,终于在女儿就读的学校见上了一面。2018年6月,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萱的抚养权。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妥善予以解决。探望权的设立,既是为了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情感需求,也是为了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中,被告王先生拒不配合探望子女在先,经本院判决后,仍未能对赵女士的探望积极协助,致赵女士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先生长期消极协助赵女士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已经损害到小萱的身心健康,且随着小萱日渐成长,其在生理上、生活上更加需要母亲赵女士的关心照料。据此,本院判决支持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将小萱变更为由赵女士抚养。

截止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般情况下,父母之间因探望权偶尔发生纠纷,并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本案中,被告王先生利用自己监护小萱的优势条件,长期消极协助王女士探望小萱,致赵女士、小萱的相思之情长期无法满足,其恶意阻碍母女相见的行为,最终换来的是丧失小萱抚养权的沉重代价。此案判决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和引导性,对拒不协助探望子女的一方敲响了现实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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