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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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线店老板为揽客用罂粟壳熬汤汁 获刑一年

发布者:许国喜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5日|分类:毒品犯罪 |879人看过

米线、擀面皮是宿迁街头最常见的小吃,它以独特的味道,深受大家的喜欢。为了能吸引“回头客”,不少商家也是想尽了办法。不过,在宿迁市洋河新区经营米线的刘某却因此走入了歧途,竟然使用罂粟壳熬制汤汁。

10月16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判决被告人刘某在宿迁市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北侧“刘某米线店”内用罂粟壳熬制米线汤汁,并将含有该汤汁的米线、擀面皮销售给他人食用。今年3月28日,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刘某米线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抽检被告人刘某用罂粟壳料熬制米线汤汁加工成的米线、擀面皮,后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刘某加工的米线中含有吗啡、那可丁成份,擀面皮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成份。4月25日,洋河镇人民政府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刘某米线店”内扣押罂粟壳1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某加工、销售的米线含有吗啡、那可丁成份,擀面皮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成份,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要求,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在宿迁市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无异议,表示愿意在宿迁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赔礼道歉。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当庭通过宿迁电视台向公众进行了赔礼道歉。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宿城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宿城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宿城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某在市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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