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家慧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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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知识

发布者:彭家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98人看过

一、港、澳同胞的作品不应视同外国作品,应保护其版权。首次发表港、澳同胞的作品,应与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翻印、翻译和改编出版或转载他们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

二、作品出版后,应按文化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赠送样书。

三、如无法事先征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同意,作品出版后,出版者应在其出版物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如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为其保留稿酬和样书,欢迎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本人或其委托的代表来领取。

四、受港、澳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委托,为其办理向内地转让版权的出版社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方可进行版权转让活动。

五、出版台湾同胞的作品,原则上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在目前情况下,作出如上暂行规定,在内地保护港、澳、台同胞作品的版权,有着重要意义。各出版社、期刊社、报社务必充分重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评、纠正,情节严重者还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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