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为树立自身形象、整顿医风,也为招揽患者、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自2006年元月1日起,公开向社会承诺:“凡拨打120-1电话,属城区的,救护车将在5分钟之内到达。”此后,医院还通过新闻媒体、户外广告、宣传单等多次、一再重申。2007年10月24日,家住城区的王xx突发脑溢血,丈夫赶紧拨打120-1电话,然而5分钟后,救护车并未赶到。此后,丈夫、女儿多次拨打,医院值班员一再表示“马上就到”。期间,王xx丈夫、女儿曾考虑过拨打其他医院的急救电话,又认为这家医院离得最近,且已向社会作出承诺,应有信誉,加之若找另外的医院,这家医院的救护车又来了,将有愧于另外的医院。直到50分钟后,仍未见救护车的踪影,王xx丈夫才拨打了另一医院的急救电话。然而,由于延误治疗,王xx不幸去世。事后,王xx丈夫、女儿找过这家医院要求赔偿,因医院表示拒绝成讼。
医院应当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