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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条件

发布者:彭家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43人看过

“我的伤是好了,可是这三个月的误工费,我该找谁要呢?”29日,看着发到手中的工资单,上面“几乎是零”的数字,凌有利颇是发愁。 
  凌有利是株洲市天元区的一名普通建筑工人,安徽人。从去年7月开始,便一直在尚格名城工地工作。
  9月15日,“当时我正在6楼的屋顶上拆脚手架,一个没稳当,直接摔在了6楼的阳台。”回忆当时,自己都不太弄清怎么掉下来的凌有利,被工友们连忙送至医院救治。“当时的检查显示,右侧三根肋骨骨折,一根错位。”
  经过半个月的住院治疗,终于得以康复的凌有利顺利出院,而他住院期间的六千多元医疗费都由公司负担。然而,原本觉得公司“还算负责”的凌有利,出院以后才意识到“因为老板没有报工伤,自己无法司法鉴定”,从而也无从索赔误工费,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面对凌有利的疑问,株洲市工伤保险处综合科邹华给出了两种处理途径:一是可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需在他的所属单位愿意并负责取证”的情况下方才有效;二是在所属单位不愿取证的情况下,个人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由个人向株洲市劳动局仲裁院提出申请,由仲裁院委派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劳动关系属实,同时确认为工伤的情况下,即可维护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邹华提醒道,并非所有工伤都可享有此项补助。“必须是在鉴定伤势的伤残等级后,看(病情)符合哪一个等级的伤残程度,认定后,才能享受该项补助。”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进行伤残鉴定的时机和条件
  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进行伤残鉴定。所需材料和鉴定条件可以咨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律师予以代理。
  根据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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