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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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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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傅某某合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雷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1日|分类:公司法 |2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合作的基础是双方之间存在信任,但信任消失之后,合作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本案中,合作合同是由被告拟定的,相关条款对原告极其不利,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原告如果要解除合作合同的话,其25万元投资款分文不能收回,故代理人只得另辟蹊径。

  结合具体案情和现有证据材料,代理人以合作载体发生变更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最终,此观点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采纳,合同顺利解除,帮助当事人拿回来了25万元投资款。

  建议当事人主动争取拟定合作协议的权利,并在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仔细咨询专业律师,把合作方式、合作目的以及利润、风险的如何承担阐述清除,这可以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图难于其易,图大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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