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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漏洞”与防范

发布者:姜国华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699人看过

买卖合同中的“漏洞”与防范

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往往由买方提供,所有条款都是站在买方立场设立,一旦发生纠纷,对卖方十分不利,卖方如何发现合同中的“漏洞”,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及时收回货款?

1、有关预付款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多少日内支付预付款,并约定收到预付款的时间。如:“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通过现汇(承兑)方式一次性向卖方支付xxx万元预付款,如以承兑方式支付,卖方收到预付款的时间为承兑汇票到期日”。

2、有关到货初验期的约定:合同中经常会约定“货到检验合格后xx日内支付货到款xx%”。因此,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到货初验期间,以免发生因卖方原因,货到后堆放到仓库,迟迟不进行检验,拒付货到款的情形。如:“买方应当在收到产品后5日内完成对产品的初步验收,逾期视为产品的数量和外观符合合同约定”。同时对到货款应当约定两个期间,如:“到货款在买方完成初验后十日内支付,或者在收到产品后十五日内支付,以两者先到者为准”。

3、有关增值税发票约定: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xx日后支付货款xx元”,实践中经常出现卖方开出了增值税发票,而买方迟迟不付货款的情形,因此,应当约定“收到货款后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卖方在收到买方到货款XXX万元后15日内,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xx%的增值税发票,由于税控系统升级等客观原因暂缓提供发票的,不能成为买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4、有关安装调试期限的约定:为防止买方在收到产品后迟迟不进行安装调试,要在合同中约定产品安装调试的期限。如:“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安装调试设备”。

5、有关运行款的约定:合同中往往约定“产品正常运行xx日后支付运行款xx%。要对运行款支付的起算日期进行双重约定。如:“运行款XXX万元于产品安装调试正常后3个月内支付,或在买方收到产品后6个月内支付,以两者先到者为准”。

6、有关质保期的约定:合同往往约定10%的质保款,产品质保期满后支付,因此要对质保期的起算日期及期限进行双重约定。如:“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后1年,或产品交付后18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7、有关逾期交货违约金的约定:合同中对逾期交货违约金往往都约定过高,有的甚至达到每日1%,以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一为宜,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加上以下条款:“经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的,卖方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8、关于资料的交付:合同中往往约定将全部资料交付视为产品交付完毕,由于客观情况往往资料不能一次性按期交付,就成为买方主张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借口,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资料与产品分开,也可以约定资料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如“最终资料在产品交付3个月内、或在产品安装调试前向买方提供,卖方逾期提供的,买方有权暂扣5%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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