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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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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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成功要回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姜国华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3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邢某某自2007年7月11日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6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原告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23972.22元。

用人单位某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入职时,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被告与某银行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无论被告以何种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均不再续订。约定条件实现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原告确认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该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代理律师意见: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再续签的,存在四种情况:一是到期后双方均无续约的意思表示,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到期后劳动者要求续签,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三是到期后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四是到期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该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原则,以不支付为例外。而仅在第四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用人单位有权不向劳动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第32条的约定,在用人单位提出续签意思表示时,邢某某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可能是上述第三种情况,也可能是第四种情况。用人单位主张其不应向邢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应当举证证明系因第四种情况导致双方未能续约成功。为此,其提交了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所签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仅载明了,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用人单位与某银行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该协议并未体现出邢某某是因为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合同条件而拒绝续约,还是因为维持或提高了原合同条件仍然拒绝续约。故上述协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原合同条件要求续约,邢某某拒绝续约的事实。因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用人单位应当向邢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向邢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397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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