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因跛行伴右髋关节疼痛,于2013年2月25日入住阜阳市某外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先天性右髋关节脱位,须实施手术,同年4月12日,该院从蚌埠某医院请来医生为张某实施了手术。手术后,张某因伤口不能愈合且伴有渗出,经治疗无果,5月10日,省阜阳市某外科医院将张某送至蚌埠某医院治疗,为张某支付1000元费用。张某经该院抗炎和局部治疗,并去除部门髋骨,伤口仍未能愈合,该院建议外援治疗两年,5月10日,张某因无钱继续治疗从该院出院。后张某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阜阳市某外科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计400000万,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署判决,判令阜阳市某外科医院返还张某医疗费押金17000元并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80000元。2014年张某又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阜阳市某外科医院赔偿其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72000元,颍州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阜阳市某外科医院赔偿张某经济损失7600元及给付髋关节置换医疗费30000元,共计37600元,阜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护理、营养期限和后续治疗费的评估意见为:张某先天性右髋关节脱位手续后,右髋关节强直,构成八级伤残;骨盆严重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自第一次住院之后起自髋关节置换术后,3个月需设一人护理;营养期限为第一次手术后10个月。张某行右侧髋关节置换手续费用约为60000元;一般情况下12-15年需翻修一次,费用不低于第一次的手术费用。为此张某花费鉴定费1200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阜阳市某外科医院于2014年1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各项损失计300000元。
张某不得就本医患纠纷再行主张权利,双方就本案以后无纠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编者按:
本案发生后,律师对于张某的遭遇也很是同情,通过律师的积极参与调解,使得该案永久结案,张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并很快拿到了赔偿款,医院也不再被诉讼纠缠,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在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起了很关键的作用,是当事人索赔的重要依据。
原创作者:阜阳知名专家律师
李会民律师
日期:2015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