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弋慧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税务法律顾问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

发布者:葛弋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406人看过

1、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为直接恶意抗辩。

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等方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此类取得票据者均可主张直接恶意抗辩。

2、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主要有:

①因出票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票据无效的抗辩;

②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而票据无效的抗辩;

③因违反票据记载规则而票据无效的抗辩;

④不依票据文义提出权利请求的抗辩;

⑤票据权利已消灭的抗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