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了快快履行
真实案例一:
2007年10月25日金水区人民作出(2007)金民一初字第1626号判决,判决被告人赵鸿飞与陈XX离婚,并将位于郑州市园田路香桔市X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一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判给陈XX所有。该判决于2007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陈XX于200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人赵鸿飞在明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将该房产过户给其前妻陈XX,而是于2009年1月份私自将该处房产过户给李XX,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赵鸿飞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赵鸿飞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真实案例二:
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长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付少中一辆型号为比亚迪QC7151xx的轿车。胡长安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12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2年1月20日生效,付××于同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人胡长安在明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将比亚迪轿车返还给付××,并将该车藏匿,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年11月28日,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强制将胡长安带至本院并移交至公安机关。12月31日,胡长安才履行该判决将比亚迪轿车返还给付少中。被告人胡长安的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长安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长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第一款第六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建议:
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后都要积极履行,勿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一方面是判决、裁定生效后不及时履行相对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均会产生相应的执行费,增加履行义务人的经济成本。另一方面更不能不但不履行还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执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及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同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还将会纳入失信人名单,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乘坐飞机、高铁或之银行贷款等等。
律师总结:
执行难是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共同特点,由于打击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执行难,不止是申请执行人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力量去解决。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原创作者: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