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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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香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先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审理中,该公司提供了违章违纪处理表、事情经过、纠纷沟通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员工入职须知、员工手册等证据用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法院认为:因违章违纪处理表未经被告签字确认,事情经过的陈述人为被告秦某的直接主管,存在利害关系,且未出庭作证,纠纷沟通记录中被告已明确注明'不认可',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持有异议,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原告主张的违纪违规事实。此外,在制度依据方面,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综上,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为45,505.24元(4,136.84元×5.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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