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举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规定、立案标准

发布者:洪举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1日|分类:银行 |362人看过

一、概念: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三、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我曾办理过一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管辖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持有型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以,洪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如果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其他途径取得)达到了入刑标准的,是要构成刑事犯罪的,而这是很多人忽略的法律知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