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震惊!男子被丈母娘逼迫写下20万借条!!

发布者:赵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687人看过

201712月,岳阳华容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借贷纠纷案。案件中的丈母娘逼迫女婿写下了一张20多万元的欠条,甚至包括给出的压岁钱。觉得憋屈的女婿当即跑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要离婚。没想到,事后丈母娘拿着这张欠条将女儿和女婿一并告了。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结的结果和这个丈母娘的期待大相径庭。最终法院判决她败诉,这意味着,她不但要不到钱,还要赔上一笔诉讼费。

2012年3月28日,田某的女儿王某和吴某登记结婚。2012年3月7日,两人登记结婚前,田某曾通过银行向王某的个人账户汇款15万元。2015年3月23日,在王某与吴某结婚3年后,田某让女婿吴某写了一张借条,借条写明:1.“买车150000元。2.结婚人情30000元。3.交楼5500元。4.生子9000元。5.满月酒10000元。6.装修30000元。7.周岁5000元。8.压岁钱5000元……”

吴某写下借条后,当即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原来,吴某签下这张借条并非自愿。当时田某带人来到家中,拿出这张事先写好的纸条,叫吴某按纸条上的内容出具借条并签字。吴某不肯签字,田某就说要打人,吴某只好签了字。事后,吴某认为田某等人的行为有强迫性,所以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王某是母女关系,与吴某是岳母与女婿之间的关系,彼此之间的关系特殊。虽然吴某向田某出具了一张载有8项明细的借条,田某也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3月7日汇款150000元给女儿王某的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账。但该款是在王某与吴某结婚前,王某母亲汇给女儿的购车款,吴某没有借款的意思,当时也没出具借条。事隔三年多,吴某出具的借条不是其真实意愿表示,故对该款项不能认定为王某与吴某的共同借款。

其他7项明细中,结婚人情、生子、满月酒、周岁、压岁钱属于亲属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作为借款;交楼5500元、装修30000元,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况且,吴某在出具借条后,当即便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警,因此,吴某出具的借条违背其真实意愿,田某与王某、吴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田某要求吴某、王某偿还借款2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

赵霞律师认为, 丈母娘田某与女婿吴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该借条不是吴某真实意思表示;二、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所以该借条不生效;三、亲属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属于借款;所以田某最终败诉。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等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是否出自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都是在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实际交付,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且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使人对借据载明的数额产生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审理中,要对借款交付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尤其对于大额借款,若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需通过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的证人证词等进行综合判断,若出借人除借据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