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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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5422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七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百零二元,退还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