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21320**********

  •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雇员负事故主要责任 就认定为重大过失吗

发布者:张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62人看过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案件,主要案情是:李某受王某雇用,为其开车拉东西。车辆系雇主王某提供的一种经改装拼装、制动性完全不合要求的“四不象”。受王某安排,李某开车在路上拉东西遇到行为过马路,李某紧急刹车,却因车辆制动性完全不合要求,刹不住车致使行人受到伤害。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次要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行人将李某王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可以说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是否就可以认定为重过失。因最高院人损解释第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李某有重大过失,则李某将成为终局责任人,最终的赔偿责任则有李来承担。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就一定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吗?笔者认为这要区分具体情况。首先事故认定书仅是认定在造成事故的成因中事故当事人所负有的责任大小,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并不等于民事赔偿的当事人,这样就决定了在考量民事赔偿责任时就要看民事诉讼中各当事人方的过错情况。本案中李某负主要责任,但造成李负主要责任的原因并不是李某的驾驶问题,而主要是王某提供不合格的车辆引起,虽然在进行事故认定时王某没有作为事故当事人,而是在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时最终看的是民事诉讼中各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很显然,在本案中王某作为雇主因提供不合格车辆其具有显著过错,故本案中李虽在事故中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因造成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因却是因为王某提供的不合格车辆,因此不应认定李有重大过失,根据人损解释第九条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最后法院的处理也是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本案中雇主提供的车辆没有问题,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李某个人驾驶不当引起,则可以认定李有重大过失,那么李要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