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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创新解读概述

发布者:王宽强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610人看过

民法总则创新解读概述

作者:王宽强律师

   将于今年10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较之《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有诸多创新之处,下面进行简要解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思想写入《民法总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系国人原创(指的是整体作品)的为人、为事之道,将其作为民法指导思想,体现了立法者的自信。越是民族的思想,越能体现其独立性,越能被世界认可。这或许标志着中国从模仿、学习到引领的转折。

“民事主体”作为民事活动中以人为出发点的平等主体的描述,体现了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理学的飞跃。据《民法总则》第二条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通则》第二条用的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非法人组织”。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是能看到非法人组织的存在的,《民法总则》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就是。民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民事活动中的其他主体,比如宠物、鸡鸭、机器等,其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其是围绕人、服务于人的,必须体现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故其不具有与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以后随着人们的认知变化,当中出现变数是有可能的。扯远了!——当今的法理学尚不接受这种变数。

《民法通则》用“当事人”来做相关表述,如《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显得范围过窄!如民事法律关系可能涉及第三人、政府、国际组织,故以“民事主体”来做相关描述更为科学。

   “政策”调整出《民法总则》的描述。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这么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处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里用的是“应当”,也就是通常情形下这么做,不排除用政策作为裁判理由。且符合公序良俗的习惯是可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显得太死板!——让人理解为似乎只能这么做。

   胎儿的权利进入《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条规定为今后的民事主体出现变数埋下伏笔。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至8周岁,体现了培养规则意识从娃娃抓起的立法动机。

   “监护”一节中,将“单位同意”取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单位承担了不该有的职能。“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成了单位办社会的真实写照。如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东方电机厂”,还设有城北法庭、城北派出所。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会降低企业竞争力、拖垮企业。立法者在民法上为企业设置的“瘦身术”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纳入监护关系中,体现了法律的脉脉温情。

   在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可以为自己的“不测”意定监护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取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为现实生活中,民事行为能力因自身身体原因受到限制的情形不止精神病人一种,故《民法总则》的变化顺应了事实规律。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取消,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思想,但并不是说可以凌驾法律之上,遵纪守法还是需要的。

   十一法人一章以营利作为法人的区别标识,并增设了“特别法人”。本章汲取了《公司法》及配套规定的成功经验,并考虑了社会公益和非营利的情形,将营利与非营利的交叉、融合情形作为“特别法人”予以规定,在逻辑上做到了周延,涵盖了法人的全部类别。

   十二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写入《民法总则》,体现了国家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立法本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套上了“民事枷锁”。

   十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体现了不与民争利的立法目的,剑指违法强拆。

十四、《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将《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民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只包含权利与义务,某些时候有职责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了当事人与社会的关系、与第三人的关系等等。将“合法”两个字去掉不是说就能不合法,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应合法,且民事上的不合法包括不符合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管理性规范等,这种不合法不当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限制在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里要注意《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十五、《民法总则》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中的“变更”删除,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的立法原则。

 十六、《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删除了原草案中规定的“救助人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需担责”的除外规定。体现了“矫枉过正”的平衡方法,回应当前不敢当好人的关切。应该是待见义勇为(广义)的风气成气候以后,再修正。

十七、《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立法者针对前一段时间矮化、丑化雷锋、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黄继光等英烈的回应,为此纳入公益诉讼做立法准备。

十八、《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主要方式将《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纳入,并吸收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对于事关民生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作出了民事法律的安排。

 十九、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原因在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成熟,现实中不少的债权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被恶意跑路的人利用。但也不能放任“枕着权力睡大觉”的人,法律意识的培养离不开负面评价,故立法者在平衡这当中的利益时,适当增加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十、《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认知缺陷,尽量避免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被侵害而罹于诉讼时效。

 综上,《民法总则》较之我国旧的民法体系有许多的创新,顺应时代的进步,为我国民族复兴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肯定有挂一漏万,有兴趣的学者可以进一步挖掘《民法总则》的亮点。《民法总则》的缺点也会有,这也是事物的两面性所决定的,但其不是本文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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