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超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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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故意杀人罪 ----- 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作者:常超敏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4次举报

赵某犯故意杀人罪

          ----- 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案情介绍:

     20144月一天的上午,在新乡市的某个村,被告人赵某在家中与看望女儿的前妻因看望女儿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引起打斗,被告人赵某采用扼颈的方式将被害人杀死。案发后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待接警的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201412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律师辩护:

二审期间赵某亲属委托常超敏律师作为辩护人。常律师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赵某构成自首,根据《刑法》67条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减轻处罚。一审没有减轻处罚错误。

二、本案被害人首先用刀将上诉人赵某刺伤,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对上诉人处罚,一审没有认定错误。

三、上诉人赵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村民联名反映是一个老实,善良,尊老爱幼,孝顺父母,能和邻居们和睦相处的人,少年时曾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应酌定从轻处罚。

四、上诉人赵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对上诉人予以谅解。

五、上诉人家庭的现状,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没有综合考虑。

辩护结果:

二审采纳了辩护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原判量刑重”的辩护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常超敏律师,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新乡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中共河南省委、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19********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