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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作者:陈念劬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9次举报

巧用诉讼时效制度,狠抓对方证据漏洞

案情回顾:

2009年顾某多次向马某采购铝箔产品,马某按约如期交付了所有货物,并且开具了全部发票,但顾某并没有支付全部货款。时隔9年,20186月,马某一纸诉状将顾某告上法庭,要求顾某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26万余元。顾某收到法院寄送的传票、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后,来到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请求陈念劬律师代为应诉。经过对案情的了解和对证据材料的深入研究,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陈念劬律师确定了一个方案: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原来,马某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个致命的漏洞:马某提交了一份视频光盘和针对视频中有关人物的讲话内容所作的文字整理,为的是证明2017914日马某与顾某曾就结欠货款的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过协商,马某打算以此证据证明欠款金额,以及该案诉讼时效已中断、马某仍有胜诉权;然而,9月的江南仍属夏季,视频里的双方却已身着棉袄、羊毛衫,甚至打开了取暖器。开庭时,陈念劬律师狠抓这个漏洞,强调原告的这一份视频的形成时间存疑,由于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过追讨货款的行为,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的行为,因此,即使顾某认可欠款金额,也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庭审后,马某因败诉风险巨大,遂提出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以5万元了结。

 

律师说法:

一、法条阐述: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法理释明: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因此,以本案为例,马某长期不追讨货款,其起诉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假如他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就不能重新结算,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马某对顾某的债权2009年就形成了,3年的诉讼时效早就过了,因此顾某可以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再支付货款。

法律人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所以,如果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对怠于主张权利的懒惰之人,法律也不帮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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