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念劬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5日 8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金某分包一些小的工程项目,而甄某提供挖机作业,双方往来已久。2010年左右,金某承接了某地的工程项目,让甄其进行挖机作业,双方结账时,金某出具了欠条,但落款是金大某。欠条出具后,其多次向金某催讨未果,故委托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陈念劬、郑欣娜律师维护自己权益。
办案经过
金某对外一直以金大某自称,直至为起诉做准备时发现根本没有金大某,后不得以以给金某电话充话费的形式才得知真名。在电话中质问过金某,金某陈述小名金大某。因此,欠条即由金某出具。
陈念劬、郑欣娜作为甄某的代理人,陪同甄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某立即支付欠款1246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应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金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并提交的欠条、录音资料等作为证据。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甄某挖机费用1246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xx年xx月xx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应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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