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念劬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61609734
咨询时间:08:00-20:00 服务地区

欠条落款不是本人真实姓名,怎么办?

发布者:陈念劬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5日 8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金某分包一些小的工程项目,而甄某提供挖机作业,双方往来已久。2010年左右,金某承接了某地的工程项目,让其进行挖机作业,双方结账时,金某出具了欠条,但落款是金大某。欠条出具后,其多次向金某催讨未果,故委托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陈念劬、郑欣娜律师维护自己权益。

办案经过

金某对外一直以金大某自称,直至为起诉做准备时发现根本没有金大某不得以以给金某电话充话费的形式才得知真名。在电话中质问过金某金某陈述小名金大某。因此,欠条即由金某出具。

陈念劬、郑欣娜作为甄某的代理人,陪同甄某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某立即支付欠款1246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应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金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提交的欠条、录音资料等作为证据。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甄某挖机费用1246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xxxxxx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应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念劬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3861609734
  • 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7.2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次 (优于91.1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33分 (优于87.1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念劬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4502 昨日访问量:2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