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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无锡市XX公司与无锡XX公司、无锡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念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市XX公司诉被告无锡XX公司、无锡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XX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无锡市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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