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威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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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鼓吹能减肥 定性为违法产品

发布者:孙威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广告宣传 |156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取自全球,健康全家”、“减脂的营养素”、“只消耗脂肪,不减少水分、肌肉”、“能更快促进脂肪燃烧,被国际肥胖健康组织认定为最安全无毒副作用的减肥营养补充品”……这样诱人的宣传,又有国际体育明星某某代言,怎能不让人心动?然而,就是这样的产品却被有关部门认定没有生产许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日,反映广东XX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产品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行为。

“糖果”宣称能“保健”

哈尔滨的消费者丛先生和谢先生从2011年开始,经常在哈尔滨的药店和淘宝上购买XXXX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产品给家人使用,但发现这些产品并没有宣称的丰胸、减肥等效果,便对该产品产生了怀疑。

经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及广东省技术监督局查询,丛先生和谢先生发现,葛根提取物片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号QS4404013010979在2010年8月26日至2012年6月13日批准的产品是糖果制品,许可证产品名称为糖果制品(糖果),具体品种明细仅为糖醇片;2012年10月30日批准的产品是糖果制品,许可证产品名称为糖果制品(糖果),具体品种明细为苹果醋糖果片、针叶樱桃糖果片、果蔬纤维糖果片、针叶樱桃果味糖果片、乳矿物盐压片糖果、葛根提取物片(糖果片)、胶原蛋白糖果片。左旋肉碱片更是连目录都没有进,是典型的无证生产。“明明是糖果制品,可产品包装及企业宣传册中却没有糖果字样,却吹嘘成是减肥、调节女性荷尔蒙、改善更年期症状等的保健品,这不是在骗人吗?”丛先生对此很生气。

定性为违法产品

2012年8月,丛先生向广东省珠海市技术监督局举报XXXX公司生产非法产品。珠海市技术监督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XXXX公司从2012年6月15日至同年10月11日,生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包括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在内的十余种产品,数量5.8万多瓶,总价值200多万元。

XXXX公司在当地技术监督局立案调查后召回了部分非法产品。今年3月21日,广东省珠海市技术监督局以XXXX公司“主动整改并召回部分涉案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事实上,XXXX公司早在2011年就开始生产销售没有生产许可的非法产品,这些产品直到今年仍能买到。

今年5月,丛先生向珠海市技术监督局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要求公布XXXX公司召回非法产品的相关信息。珠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畴为由拒绝。

今年2月,丛先生以山东省东营蓝森商贸公司在淘宝网上经销XXXX公司非法生产的左旋肉碱片投诉到东营市工商局。5月24日,东营市工商局东营分局以东营蓝森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再一次认定了XXXX公司生产的左旋肉碱片属非法生产。

不符食品安全标准

今年8月14日,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XXXX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产品标签进行检验,结论是不符合GB7718-2004标准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食品销售的必要条件,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消费产品的认知。《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同时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

记者在汤臣俯倍健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上看到,在介绍葛根提取物片时,其宣称“野葛根是泰国的一种热带香草,属于泰国国宝级植物,对乳房发育不良、产后乳房松弛下垂、内分泌失调、更年期的女性适用”;宣传左旋肉碱片时称“左旋肉碱被称为能减脂的营养素……它能促进脂肪转化成能量……只消耗脂肪,不减少水分、肌肉……配合有氧运动,能更快促进脂肪燃烧……被国际肥胖健康组织认定为最安全无毒副作用的减肥营养补充品”。“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生产的产品又没有经过许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丛先生表示,XXXX公司一直在欺骗消费者,产品保质期长达24个月,这些违法产品仍在市场上销售,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和为广大消费者讨说法。

要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认为

XXXX公司宣传的虚假产品,经消费者购买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出售者不具有生产、销售产品的资质,对购买者构成欺诈,该买卖合同无效。出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购买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售者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任何企业生产、销售商品,不仅应得到企业营业执照,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还应针对其不同的性质得到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对食品、药品等商品,我国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规范,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必须遵守《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未经许可机关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未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XXXX公司在2010年6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未经许可机关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未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生产销售食品均是非法产品,相关执法机关应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其停止销售、销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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