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许多主流网络媒体上报导了这样一则新闻(贴有大幅高清图片):“2013年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北京朝阳区香河园路与左家庄东街路口,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时突然摔倒,随即瘫软倒地不起。外国小伙下车急忙搀扶女子,却被女子一把揪住,自称被老外撞倒腿部受伤无法行走,需要该老外负责。外国小伙大惊失色,却被女子死死拖住。在争执中女子行走正常无恙,并死命撕扯外国小伙,造成其衣服被撕烂。随后该女子死命抱住了男子所骑车不撒手。事故造成现场交通拥堵一个多小时,女子多次瘫软抽搐,坚称被撞倒并让男子负责,急哭外国小伙。事发不久警方到场,双方前往煤炭总医院。经医生检查、X光拍摄后诊断该女子并未受伤。女子随即再度瘫软大呼难受。最后在双方调解下,外国小伙不得不给付1800元“医药费”,女子方才作罢自行离开。”之后,随着警方介入,确定事件经过并非标题所称“外国小伙扶人被讹”,事实上,外国小伙确实撞到女子。
对于媒体“误传”此事,我想发表一下我个人的看法,我认为,在上述事件中,媒体将女子照片发布到网络上,并称“外国小伙扶人被讹”,已经构成了对女子的名誉侵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显然,相关媒体已经侵犯了女子的名誉权。女子完全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年来,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进而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的人不在少数,比如秦火火等,国家对此也加大了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在此,我只想对某些不良媒体或不良的媒体人说一声,请一定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以免触碰到法律的处分,届时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