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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会遇到公房承租、使用权的相关问题,在此,介绍一下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法院的处理方式。

发布者:于立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28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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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会遇到公房承租、使用权的相关问题,在此,介绍一下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法院的处理方式。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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