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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乙肝歧视案宣判 用人单位赔偿1.9万元

发布者:于立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575人看过

    因劳动者患有乙肝“小三阳”,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北京市首例因乙肝歧视案近日在朝阳法院宣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劳动者相关损失1.9万余元。

  原告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他说,最初是被告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找到自己,希望他去该公司工作。后来通过测试考试后,公司经理称可以接收其任职。2007年5月30日,他在体检后发现乙肝五项检查中有三项呈阳性,胸透正常。6月4日,当他持薪酬证明、离职证明、体检表到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道歉并赔偿因受就业(乙肝)歧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公司代理人表示,未录用原告的原因并非因其“小三阳”,而是其未完成培训,不符合上岗要求。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员工培训评估表,以证实原告只参加了5月14日至5月16日三天的基础应用培训,未参加随后三天的培训,且没参加培训后的测评。

  经过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曾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公司曾回复“培训应在5月15日结束”,因此,法院对被告自行制作的员工培训评估表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被告系因原告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虽然此案发生于2007年,尚不适用2008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但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法院查明事实,原告应聘的工作岗位系工程师,并非法规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因此判决该公司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赔偿标准参照原告离职前的平均工资2703.5元计算六个半月,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来源:http://ldjy.beijing.cn/ldbh/ldzc/ldzcalydp/n214068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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