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30.42元;
201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122.94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6年度吉林省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166.38元;
2016年度吉林省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521.4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8049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以上标准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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